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8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陳葳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具狀同意離婚,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