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告 張欽德 被告 宋明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1958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林怡姿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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