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訴人 劉品鋅 被上訴人 張晉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係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2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拍賣被上訴人所有財產,被上訴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為上訴人因該執行程序所受之利益,亦即上訴人受償金額新臺幣(下同)1311萬7527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311萬75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1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