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 洪偉昱 上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相對人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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