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6號原告 周家信 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魏展菁
賴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土保持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水土保持法事件,不服被告於100年6月22日以府農水字第1000119575號函處罰鍰新臺幣60,000元,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罰鍰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101年4月16日繫屬於本院,於101年9月6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在苗栗縣苗栗市○○路○○○號,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許武峰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