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8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8308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狀聲請人部分僅記載姓名、住所及電話,請具狀陳明聲請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