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7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奕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奕任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盧奕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之各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屬侵害社會法益之自戕行為,法益侵害加重效應非大,並考量附件所示六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先前定應執行刑之狀況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受刑人盧奕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