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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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8歲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鄭雅文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