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堯正
(現選任辯護人劉師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犯殺人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所犯為刑法第
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8月16日執行羈押;茲本案經本院合議庭訊問被告後,經查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