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66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壹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保管字第九九四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某日起至94年5月22日某時止,在嘉義縣太保市後潭里附近,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犯行,於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無施用毒品傾向為由,以94年度毒偵字第6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攜前揭毒品自首時,經警扣得其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保管字第994號),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為0.01公克,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94年7月20日調科壹字第180002025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而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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