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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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丁○○即 翁國超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原告己○○被告乙○○被告甲○○即 劉秋貴 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九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仟肆佰陸拾玖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緣自訴人 鍾政雄 係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總幹事,自訴人 周伯皓 為鼎立法律事務所主任,上訴人即自訴人己○○與自訴人丁○○係周伯皓所邀之投資人中之二人,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由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承受債務人 邱振明 所有之納骨塔乙座暨周邊土地,經戊○○與甲○○遊說,稱被告乙○○可代為廣告銷售納骨塔位,惟需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廣告費,自訴人經集資一百五十萬元,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與被告乙○○簽約,並交付支票五張面額共計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乙○○則交付發票人 吳玉砲 之支票二張,面額分別為五十萬元、一百萬元,事隔一月則發現被告乙○○並未拍攝廣告,隨後該吳玉砲之支票到期又跳票,且早已列為拒絕往來戶,因而發現被告乙○○係蓄意詐騙,嗣後被告乙○○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用發票人 汪素月 面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乙張,換回先前發票人吳玉砲面額一百萬元之支票乙張,並承諾八十七年九月六日將償還該一百五十萬元,但均未償還,因認被告乙○○涉有詐欺犯行, 爰求 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乙○○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其中關於乙○○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關於乙○○部分,應予駁回。至其餘被告部分,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