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5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李智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附表:
一、聲請人97年度之綜合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例如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6、9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至8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
四、聲請人自製泡菜零售,其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聲請人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年老、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失業、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更生前二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一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七、與債權人乙○○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之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八、民國97年8月自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與永豐銀行之自用住宅借款契約
十一、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如擬提出之更生計畫是否可行(依債務人之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其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低於債務人更生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人所必要生活之數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規定若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不得認可該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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