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宏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宏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邱宏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11.11│98.05.14│98.05.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26號│字第2152號│字第258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5號│98年度訴字第2545號│98年度訴字第2637號││實││││││審├──────┼─────────┼─────────┼─────────┤││判決日期│98.04.23│98.08.20│98.09.14│├─┼──────┼─────────┼─────────┼─────────┤││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04│98年度訴字第2545號│98年度訴字第2637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8.06.19│98.09.07│98.09.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4.08.26│94.08.27往前回溯3│││││、4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01號│偵字第180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76│100年度訴字第1676│││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6.30│100.0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676│100年度訴字第1676│││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7.18│100.07.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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