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道坤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92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1年3月2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道坤,上訴人並於同年3月28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101年3月31日)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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