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7號聲請人臺灣板僑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坤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坤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坤宸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應刪除94年12月29日、95年3月17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應增加94年12月29日、95年3月17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