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4號原告 范維謙
范秋蘭 邵夏江 被告 陳金珠
王盧雪珠 黃逢雄 周米山池 邱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3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以101年度補字第880號裁定命原告等3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10日送達原告等3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等3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