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王淑慧
6號樓被告余張絹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