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3年度再審字第1381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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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3年再審字第13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八一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再審字第一三六四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其再審議聲請人死亡者,亦同,公務員懲戒法第四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甚明。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稱聲請人)前於任職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局長期間,辦理電聯車採購案違法失職,經監察院提案彈劾,移送本會審議。經本會議決後,聲請人不服,先後多次聲請再審議,均經本會分別予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又對本會九十三年度再審字第一三六四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惟查聲請人業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死亡,有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北市投戶字第○九三三○四四九九○○號函及聲請人除戶之戶籍資料影本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 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謝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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