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桂文中
被   告  趙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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