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旗補字第81號
原   告  賴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球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按起訴狀所載訴之
聲明「一、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地號00
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如圖示鉛筆色部分,面積約3.3
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按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占有土地
之公告土地現值定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
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並向本院陳
報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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