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鍾朝香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肇海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被   告  鍾延仲
       鍾延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追加聲明狀,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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