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1009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鍾朝香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肇海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淑芬
被 告 鍾延仲
鍾延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提出追加聲明狀,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