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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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榮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榮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榮祥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之目的,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陳勇松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