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76號原告甲○○被告乙○○現應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乙○○離婚,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經會按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乙○○之大陸地區住居所地址通知被告,迄今未獲回覆,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原告經通知又未到庭辯論。本院前於民國96年11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