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39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旌企業有限公司、甲○○、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相對人瑋旌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