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8年度裁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8年裁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通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台財訴字第八七○三七一六五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提起,應於再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此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八條所明定。本件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不服財政部所為再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係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收受再訴願決定書,此有經原告代表人簽收之郵務送達證書附再訴願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八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六日,迄至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是日為星期六,應計至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原告遲至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是其起訴依首揭法條規定,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原處分及原決定業告確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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