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一號
上訴人甲○○上訴人甲○○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應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元,至今仍未繳交,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沈建興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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