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耀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之女錶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黃耀宏明知「LV」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業由法國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指定使用於手錶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不得就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復明知其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所購得錶帶印有前揭「LV」商標圖樣之女錶1支,係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於前揭「LV」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詎其竟於民國102年1月15日,在台南市○○路○○○號7樓之1,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之露天拍賣網站,並以其所申請之「life1010」拍賣代號,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女錶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並提供其女友 王美玲 之姐 王美玉 之上海銀行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標得人員匯入貨款使用。嗣經警發現後,於102年1月20日佯裝為買家蒐證購得使用前揭「LV」商標之仿冒女錶1支,並送請路易威登公司授權鑑定人員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後,始查悉上情。業據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3128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經扣案之「LV」商標圖樣之女錶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上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耀宏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1月1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31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LV」圖樣商標之女錶1支,屬仿冒品,業經被告供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1份在卷可證,即屬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