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吳光烈 被告 鄭鴻慶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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