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景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景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潘景中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表:受刑人潘景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易││││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訴)機關├────────┼────────┤刑處分│備註││號││││年度案號│判決日期│判決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3年11月4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駕駛致交│3月││103年度│103年度中交簡字│103年度中交簡字│金、得易││││通危險│││速偵字第│第4362號│第4362號│服社會勞│││││││7034號├────────┼────────┤動││││││││103年12月1日│104年1月5日│││├─┼────┼────┼───────┼────┼────────┼────────┼────┼─────┤│2│不能安全│有期徒刑│102年12月8日│臺中地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易科罰││││駕駛致交│2月││103年度│104年度中交簡字│104年度中交簡字│金、得易││││通危險│││撤緩偵字│第36號│第36號│服社會勞│││││││第573號├────────┼────────┤動││││││││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4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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