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燈心
許環莊NGUYENTHIMYXUYEN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所載被告姓名「NGUYENYHIMYXUYEN」之」之「YHI」係誤載,應更正為「THI」。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