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499號聲請人 楊柏華
楊欣怡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彭映雲 相對人 楊承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5條前段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家事非訟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1月23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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