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846號債權人翰林院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煒 代理人 徐儷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蕭文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㈡補正正確之委任狀(所附之委任狀與本件無關)。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