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債權人正好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蘇新育 、 林長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貴公司單獨列計債務人之應付貨款出貨明細表,如已開立發票,並請提出發票影本,如金額加總不符,請釋明之。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明細表,未有債務人林長驛之姓名,請釋明債務人林長驛與蘇新育向貴公司共同購買之依據。
三、債務人蘇新育、林長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