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 鍾秀茗 相對人 李志鈞 債務人 李宗杰
呂月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李志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李宗杰、呂月玲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及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04年9月16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李宗杰邀同呂月玲於104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
3,500,000元,並簽立借條及共同簽發本票一紙(發票日期:104年3月18日、票面金額:參佰伍拾萬元、到期日:未載),惟屆期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條、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而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其曾提供附表所示不動產做為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惟據其瞭解,抵押權設定後聲請人並未交付借款予債務人,則債務人並未積欠聲請人債務,聲請人實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本票及借條作為債權證明文件,而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債務清償日期為104年9月16日,亦已屆清償期,是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抵押債權實體上之存否,並非此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294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334│1425.16│12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334-1│2575.14│12分之1│├──┼───┼────┼───┼───┼────┼────┤│003│臺南市○○○區○○○段│334-2│892.16│12分之1│├──┼───┼────┼───┼───┼────┼────┤│004│臺南市○○○區○○○段│334-3│249.35│12分之1│├──┼───┼────┼───┼───┼────┼────┤│005│臺南市○○○區○○○段│334-4│37.13│12分之1│├──┼───┼────┼───┼───┼────┼────┤│006│臺南市○○○區○○○段│334-5│422.73│12分之1│├──┼───┼────┼───┼───┼────┼────┤│007│臺南市○○○區○○○段│335│195.43│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