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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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0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金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一週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10日合法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