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
王雅慧 律師 徐正坤 律師 杜孟真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李昱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4,721,076元,並據此繳納47,827元。
原告於民國102年7月5日具狀修正訴之聲明,將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35,881,545元,本院曾於102年7月16日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280,005元,業經原告如數補繳。惟原告嗣後又具狀修正訴之聲明,於最近一次即106年5月31日提出之書狀,訴訟標的金額已擴張為49,585,6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8,392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47,827元及280,005元(合計327,832元)後,尚應補繳120,5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