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字第404號原告 王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宏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