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72號異議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87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5年5月20日105年度抗字第872號裁定具狀表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6案34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前揭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3月25日裁定命異議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4月11日、15日送達異議人之住所或指定送達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9、11頁)。異議人逾補費期限仍未補繳抗告費,亦有異議人提出之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書狀、原法院收費答詢簡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16至17頁),是本院於105年5月20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異議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駁回(見本院卷第27、29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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