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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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59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耿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
59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耿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耿豪就本院民國106年4月26日所為10
5年度審訴字第5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因不服其判決,依法聲請上訴,准予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