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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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30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柒點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員警查獲被告甲○○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毛重7.75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又相關之95年度毒偵字第3099號案件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7.75公克,鑑驗使用0.011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CH/2006/40981)在卷可參(見95年度偵字第8487號影卷第82頁),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95年度毒偵字第3099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95年度毒偵字第3099號卷第9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正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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