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49號原告 吳彩雲
李漢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被告 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為農用狀態後,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兩造買賣契約之記載,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450,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參仟柒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參拾肆萬壹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