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201號被告 吳鴻政 具保人 陳奕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瑋為被告吳鴻政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鴻政涉嫌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陳奕瑋於民國102年7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按址執行拘提無著,此有保證金收據1紙、被告之送達證書2紙、拘提報告1份附卷可憑。又被告現並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佐,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被告即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