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凡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清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三泰 即鑫源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建字第13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