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13號原告 徐季欣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振芳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