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10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度婚字第1107號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