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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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交割股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97號原告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訴訟代理人 鍾雯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交割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柒萬貳仟參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伍佰元,仍有參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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