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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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8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重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
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代號00000000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卷附之聲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