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7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認事用法錯誤,上訴人實難干服,特此聲明上訴。
二、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78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9年10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之住所,由上訴人親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則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10日連同應扣除之在途期間4日,算至99年10月29日(星期五)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9年10月31日始提起上訴,顯然已逾上訴期間,該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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