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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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安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70,9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