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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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建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建富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前因車禍事故,導致其頸椎脊髓損傷,並行第三到第六頸椎椎板切除及脊髓減壓手術、氣切造廔管手術,且罹患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等疾病,無法自理需他人照顧,現入住 瑞祥 護理之家,雖意識清楚,但肢體無法行動,使用氣切管,為重度身心障礙等情,有呈報狀(按:陳報狀)、義大醫學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瑞祥護理之家108年7月29日瑞祥護字第1080729號函所附之入住證明書、肢體評估圖及傷口照片2張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現罹上開病症病況非輕,若出庭應訊,恐對其身體造成過大負擔,以被告目前病況並不適合出庭應訊,足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影響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有前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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